【云南】元谋:检察听证,让认罪悔罪与普法宣传同频共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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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鱼,打鸟,这样的行为后果有多严重?
2023年12月至2024年2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某(化名)使用弹弓非法猎捕野生鸟类11只,所猎捕的鸟类经鉴定为“三有”保护动物;其间,李某还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在蜻岭河(金沙江支流)捕捞野生罗非鱼、河鱼等共计3.1公斤。 公安机关以李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和非法狩猎罪移送元谋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审查后发现,虽然李某的行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和非法狩猎罪两个罪名,但其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以及初犯等犯罪情节,本着宽严相济的司法理念,拟对李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为多方听取意见,把住不起诉案件的“出口关”,以公开促公正,决定召开听证会。 听证会由承办检察官主持,邀请了人大代表、农林部门工作人员担任听证员。会上,检察官全面展示了证据,并重点围绕案件“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大小”、“社会危害程度”等核心问题进行了阐述。 经评议,听证员一致认为:李某的行为虽已触犯刑法,但综合考虑其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渔获和猎获物数量少、价值低、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等因素,同意检察机关拟作出的相对不起诉决定。 “感谢检察院给我这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以后我肯定带头守法,再也不做非法猎捕和捕捞的事了,并也将向村里人宣传好,让他们吸取我的教训。”李某对此心服口服。 禁用工具即是红线:只要使用了法律明令禁止的工具或方法,无论渔获、猎获多少,都已构成违法甚至犯罪。 保护动物不容侵犯: “三有”动物同样受法律保护,不可随意捕猎。 合法维权是正途: 如遇野生动物侵害庄稼,应通过向村委会、林业部门报告等合法渠道解决,切忌“以违法对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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