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对长期进行家暴的人员依法从严惩处
中国通讯社山西讯(记者 胡俊青 王明 李新明)
拒不执行裁定罪 成为打击家暴犯罪重要罪名 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 对长期进行家暴的人员 依法从严惩处 强烈谴责针对妇女的 一切形式暴力 让走不通的家暴维权路有门可诉
检察机关依法介入,推动“自诉转公诉”,正是国家公权力在关键阶段的必要补位,提供了制度性的“备用通道”和“升级方案”,解决了因证据达不到自诉立案要求而无法启动诉讼程序的问题。通过行使调查核实、自行补充侦查、退回补充侦查等检察权,有效调取被害人难以自行获取的关键证据,以专业优势确保证据的收集和提供符合法律规定,扭转自诉人在举证能力上的劣势,打通诉讼程序中“走不通”的环节,从而将施暴者依法追究到底,实现司法公正。
遭家暴女性如何有效维权 案例一:常某某遗弃案 该案被告人常某某(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并逃匿,拒绝扶养身患重病、丧失独立生活能力的妻子,导致妻子治疗中断、生活陷入困境。检察机关依法认定丈夫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构成遗弃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在受害者提起自诉困难的情况下,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推动案件转为公诉案件办理。并通过民事支持起诉,帮助受害者追索扶养费,追回婚内财产,解除婚姻关系,全面保障妇女在婚姻中的受扶养权。 案例二:马某某虐待案 被告人马某某(男)在与女友婚前共同居住生活期间,长期采用情感操纵、贬损人格、限制交往等方式,对其实施精神虐待,致其不堪忍受而自杀身亡。检察机关依法认定马某某构成虐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将具备共同生活基础的稳定婚前同居关系和精神虐待行为纳入虐待罪刑事评价范畴,推动刑法与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有效衔接,进一步消除反家暴“灰色地带”,织密新的社会生活样态下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保护网。 案例三:伏某故意伤害、拒不执行裁定案 检察机关在审查伏某(男)家暴妻子故意伤害案时,发现伏某在法院已裁定下达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其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况下,仍不顾法院裁定,继续殴打妻子。鉴于其社会危险性,检察机关依法决定对伏某予以逮捕,并监督公安机关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对其立案侦查,后以故意伤害罪和拒不执行裁定罪对其提起公诉,数罪并罚。形成“行政家庭暴力告诫书—民事人身安全保护令—刑事拒不执行裁定罪”全链条阶梯式家暴惩防体系,以司法权威护卫受害者权益。 案例四:杨某某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杨某某(男)酒后曾多次对妻子施暴。某日,杨某某酒后持续殴打妻子,且未及时将受伤妻子送医救治导致其呼吸衰竭死亡。检察机关充分运用引导侦查、自行补充侦查和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等履职方式,构建起“工具—伤情—死因”一一对应的证据链条,实质分析死亡原因鉴定意见,准确认定家庭暴力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精准指控、依法严惩家庭暴力犯罪,彰显司法对家暴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案例五:冯某甲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冯某甲(男)因不满妻子的言语念叨,持菜刀连砍妻子头面部等要害部位10余刀,致妻子重伤二级,在其未成年女儿上前制止时,又持菜刀将女儿砍成轻伤一级。检察机关认定,冯某甲实施的持刀砍杀妻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持刀砍伤女儿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同时指控,数罪并罚,彰显从严惩治暴力伤害家庭成员犯罪立场。同时,支持妻子提起撤销监护权诉讼,依法剥夺冯某甲对女儿的监护权,隔绝未成年人遭受家暴风险,并协调有关部门为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和心理疏导,为受害妇女儿童提供全方位、立体式保护。 值班总编:陌封 责任编辑:王宝


